法制網海口8月4日電 記者 邢東偉 通訊員 許平飛 殷瀟瀟 近日,萬寧市一名男子朱德俊本想以自己身體殘疾,而吸食毒品來掩蓋自己大量販賣甲基苯丙胺、氯胺酮和海洛因的事實。日前,萬寧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該名男子有期徒刑十五年,並處沒收財產。
  經查明,2013年11月22日19時多,被告人朱德某與吸毒人員郭基某聯繫後,在萬寧市萬城鎮自家後窗處販賣1包海洛因給郭基某,得款50元;2013年11月23日10時許,朱德某又在該處販賣1包海洛因給郭基某,得款50元;2013年11月24日10時許,朱德某與郭基某聯繫後,再次在該處販賣1包海洛因給郭基某,得款50元。2013年11月24日16時許,萬寧市公安局民警在萬寧市萬城鎮月塘村委會公廟處巡邏時,發現朱德某持有毒品後,將其抓獲,民警當場扣押朱德某持有的720元、1包晶體狀毒品、1包粉末狀毒品、25包塊狀毒品。經鑒定,1包晶體狀毒品凈重95.6克,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; 1包粉末狀毒品凈重29.92克,檢出氯胺酮成分; 25包塊狀毒品共凈重1.4克,均檢出海洛因成分。
  朱德某的辯護人稱,朱德某隻販賣海洛因, 甲基苯丙胺、氯胺酮是由於朱德某身體殘疾疼痛而用以吸食止痛的,應分別以販賣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對被告人定罪處罰; 朱德某由於車禍造成身體殘疾疼痛加上父親去世的打擊,自己又沒有辦理到低保的情況下,才吸食、販賣毒品,請求法院能夠從輕處罰。
  萬寧法院認為,朱德俊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向他人販賣,且毒品數量大,其中甲基苯丙胺凈重95.6克,氯胺酮凈重29.92克,海洛因凈重1.4克。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。被告人朱德俊系吸毒者,其是在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查獲,且查獲持有毒品的當天,被告人實施了販賣毒品的犯罪行為,應以販賣毒品罪對其定罪處罰。被告人是在巡邏的民警發現其持有毒品後,才交待其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,其行為不構成自首, 被告人朱德俊犯罪後如實供述自己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,量刑時可以從輕考慮。故依據相關法律,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,並處沒收財產。  (原標題:法制網首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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